湖南法治报讯劳动者莫名“被参保”,公司冒用无劳动关系的个人信息缴纳社保是否侵权?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企业冒用个人身份信息缴纳社保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蒸湘法院依法认定,用人单位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进行社保参保,属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于2025年查询个人社保记录时发现,其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从未建立过任何劳动关系,也从未在该公司工作过,但该公司却于2024年3月至7月期间,擅自使用其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为其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显示,个人缴纳部分为每月247元,单位缴纳部分为0元。刘某称,其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均不相识,亦未授权任何主体将其个人信息提供给被告用于社保缴纳。
刘某认为,被告的冒名参保行为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且可能导致其在求职或背景调查中被误认为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联,遂诉至蒸湘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配合涤除违法缴纳的社保记录,为其出具无责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判决
蒸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刘某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及身份信息为其缴纳社保,属于非法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侵害了原告刘某的个人信息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和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经济损失5000元。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无责声明”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侵权行为对其名誉等造成实际影响,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针对原告提出的“涤除违法社保记录”的请求,蒸湘法院指出,社保信息的管理、变更及消除属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可依法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处理。
法官说法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社保参保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为基础,严禁任何单位冒用他人信息进行虚假参保。广大人民群众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定期通过官方渠道查询自身社保参保状态,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向社保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责编:陈梓浪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